ilaw法律諮詢網 有民法.刑法.離婚.家暴 線上免費法律諮詢

 

 

 

轉賣盜版光碟 也算侵權

 

 

讀者小可(大學生):

為了省錢,在夜市買日本偶像劇光碟片,看完後拿到網路上用二手價拍賣,結果被一家公司控告侵權,說我違反著作權法。我很納悶,因為那部日劇在台灣沒有發行,只有夜市有賣拷貝片,重製的不是我,我只是買來看完後覺得丟掉可惜,才想上網用二手價轉賣,這樣也觸法嗎?

律師孫治平答:為了保護智慧財產權,政府訂定著作權法,保障創作者及獲得授權的合法代理公司權益,因此,不管該部日劇在台灣有無台製版影片發行,都不能重製販售。因此小可可能是買到盜版片欲網拍,被代理權公司控告侵權。

著作權法第91條規定,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75萬元以下罰金。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20萬元以上、2百萬元以下罰金。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犯前項之罪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萬元以上、5百萬元以下罰金。著作僅供個人參考或合理使用w者,不構成著作權侵害。

小可行為是觸犯該法第91條第2款,意圖銷售或出租而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面臨6月以上、5年以下刑責,代理公司還能要求民事賠償,因此讀者到夜市應避免買盜版光碟片,如果買了只能在家自行觀賞,不要轉賣。

(致勝律師事務所孫治平律師回答,記者何瑞玲整理)

 

 

 

 

 

 

免費法律咨詢法律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ytjhtrh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