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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沒有駕照的人,被警察攔下開單,他報你的身分證字號,偽造你的簽名,這樣算偽造文書罪嗎 ?

 

 

一、你所說的情況當然是構成偽造文書,只是在論罪上可能不是判處偽造文書罪。詳言之,「偽造他人簽名」這個行為同時觸犯以下條款-
(一)偽造署押罪(刑法217條)
(二)使公務人員登載不實罪(刑法214條)(如果警察當時已盡相當查證義務,仍無法辨別是冒名)
(三)詐欺得利罪(刑法339條第2項)(偽造他人簽名當然目的就是要逃避罰鍰,當然是不法利益)

以上三者必須從一重處斷(刑法55條),論以「詐欺得利罪」至於謊報身份證字號,與偽造他人簽名,性質上應被認定為是,基於同一詐欺得利目的所為之「必然相連行為」(意思就是,演戲演全套),無需另行評價犯罪。這部分跟「連續犯」不同,連續犯雖亦基於同一連續犯意,但行為上則屬於「非必然相連行為」,基本上是可以避免的,所以連續犯的罪質比較重,要各行為分別評價,然後合併於同一罪名並加重其刑至1/2。

二、詐欺得利罪,法定刑為伍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三、建議在收到罰單之後,於時限內提出不在場證明,向交通隊提出異議,以撤銷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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