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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轄、駕車撞人刑事責任

 

Q:有關管轄的問題
因為我被通知去警察局,應該是要做筆筆錄吧!那做完筆錄後,就是送去法院了嗎?因為家住在高雄,要上台北真的很遠!我可以在戶籍地 審理嗎?(摘自網友於雅虎知識提問)

A:
1. 首先,案件在起訴前基於檢察一體原則,並無管轄之區分,也就是?如果由台北的警察局在調查仍應到台北配合作筆錄。又警察局若已完成初步調查下一步會移送到地檢署,地檢署之檢察官如為傳喚亦須配合,否則可能會被拘提。

2. 檢察官如結束偵查而決定起訴時,案件始有管轄規定的適用,依刑事訴訟法第五條之規定,應由行為地(就是犯罪地)或你的住所、居所、或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就是仍可能由高雄地院或台北地院(假設行為地在台北),而究為何者法院管轄則視檢察官向何法院起訴,所以假設檢察官像台北地院起訴,則仍需要到台北開庭。

Q:駕車致人死傷之刑事責任
請問在一般道路(不大也不小)超速行駛然後看到對方車輛穿越又無煞車積相而直接撞上是否可能產生公共危險罪(185)呢?或者是不作為的故意傷害呢?還是會有其他更進一步的刑事問題呢?(摘自網友於雅虎知識提問)

A:
1. 超速行駛撞擊他人,除行為人有酒駕的情形而得適用刑法第185-3條,或駕車致人死傷逃逸者得適用第185-4條外,基本上並非公共危險作之範疇,但可能會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
2. 至於不作為犯於本案例情形亦不適用。
3. 又如自身也有超速行駛的行為並不妨礙刑事上過失傷害的追溯,但可能會影響民事上損害賠償的責任歸屬和可請求的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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